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3-06-10 09:15:13
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方公司或个人代替券商招揽、服务客户,这一现象过去并不鲜见。合法途径下,它是券商向三方公司投放广告,进行互联网营销的策略之一。但这一策略有时会被不法者利用,假以受托之名,误导投资者建立信任后进行恶意诱导牟利。
但从现在开始,券商招揽、服务投资者只能由证券公司亲自进行,任何第三方或个人的行为均不再合规。
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正式发布包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内的两项自律规则和两个配套文件。根据《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选择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某券商内部人士肖潇(化名)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意味着以第三方名义揽客被禁止,这有助于大幅减少网络诈骗,压缩假借券商之名发布违法信息、诱导投资的不法分子生存空间,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实施细则》还从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等五大维度细化券商经纪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禁止低价揽客、针对大额资金划转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等。
受访人士认为,此番券商经纪业务管理新规定的出炉,既能够敦促证券公司规范展业行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又有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低价揽客被禁
6月9日晚间,中证协发布《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
其中,《实施细则》与投资者关联最为密切,在新规定之下,一些过去可行而存在风险的行为被按下禁止键。
首先,低价揽客不再被允许。《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过去,恶意低价揽客的行为并不鲜见。比如,为了吸引投资者开户,佣金一降再降,导致严重的恶性竞争。再比如,为了卖出产品,承诺最低收益,其潜在逻辑也是低价揽客。”另一券商人士刘玮(化名)向记者分析。
肖潇认为,在低价揽客之下,券商容易出现违规承诺或其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禁止低价揽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禁止恶意低价揽客能够防止券商之间价格战的同质化竞争,从而促进券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竟争力,进而形成高质量行业发展态势。
严禁第三方揽客
其次,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代替券商招揽、服务客户被明令禁止。《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一方面,这意味着投资者服务只能由证券公司亲自进行,不能做任何对外委托。
“不得以个人或第三方名义揽客,可以大幅减少网络诈骗。”肖潇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此以后,再有非券商人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相关的任何服务,一律为假。”
另一方面,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而券商合规往往更为严格,且券商需对其审核过的材料承担责任。“过度承诺、过度宣传的行为将会明显减少,券商无法再对此视而不见,否则日后可能会受到处罚。”肖潇说。
田利辉亦认为,该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互联网广告的应有主体责任,能够防止第三方载体为了效益而开展扩大或虚假宣传,防止券商做甩手掌柜有意无意地进行过度粉饰。
田利辉同时表示,这一规定会改变券商广告投放的收益转化,但属于良性改变和规制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互联网广告投放,《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对此,肖潇分析道,互联网环境下,投资者信息泄漏的风险相对较高,由券商统一管理后,有助于降低投资者信息泄漏的可能性,继而更好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
大额资金划转需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此番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新规定的出台,不仅就券商揽客、互联网广告投放等细化要求,而且在投资者身份识别、客户回访等方面同样做出进一步规范。
新规在投资者身份识别上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首先,个人投资者相关账户资金首次超过千万元需要强化身份识别。《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
其次,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时,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大额资金划转情况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位头部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曾告诉记者,几个月前曾有监管人员到其所在营业部检查客户账户,发现一位85后客户名下存在数千万元资金,监管要求查询资金来源,当客户告知为其母亲所给以后,监管又要求查清该客户母亲的资金来源。
“严查资金来源,虽然加大了相关券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客户的时间成本,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洗钱等不法行为,有助于良好市场生态的形成和完善。”刘玮对此评论道。
每年回访比例不低于客户总数的10%
此外,新规亦对客户回访作出了量化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券商需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回访时间则需要在两个交易日以内。
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实践中,为了吸引客户,有些券商从业人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五花八门,甚至包括留学服务、作业辅导等。这些服务只能私下进行,并不合规。”刘玮分析称。